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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会长单位】我会常务副会长许建洲在线解答企业复工复产税务问题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7日   我要分享


近日,我会常务副会长、新联会理事、联洲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许建洲应邀参加“同舟共济助战疫 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税务活动”在线图文直播。此次活动是在深圳市委统战部领导下,由深圳市新联会与深圳新闻网联合举办。

活动围绕民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面临的“法”、“税”、“惠”等问题,由深圳市新阶层人士中优秀的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组成专家团队实时在线答疑解惑,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增强企业共克时艰的信心和决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回看精彩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我会常务副会长许建洲

许建洲常务副会长就疫情防控期间和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各类税务问题,进行了精彩解答。详见下文:

问:我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护目镜。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样的话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1.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问:公司给个人发用来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要不要交个税?
答:这些属于劳保物品,企业作为劳动保护费处理,无须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近期,商会将特邀专业的税务师、律师为广大会员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和复工复产中面临的诸多税法问题。如果您有相关问题,可在本文下方留言,或添加品牌部微信(13652430223),将问题发送至本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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